2009年04月8日上午9时,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在潜江市人民法院广华寺人民法院审判庭对李汉昌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开庭审理。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起诉书指控,2001年至2008年,李汉昌利用担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委员、常委、副校长的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8.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2007年3月,李汉昌利用担任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贿赂款1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公诉机关据此认为李汉昌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追究李汉昌的刑事责任。
整个庭审持续一个半小时,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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