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3岁的王一鹏,曾任上海闸北区教育局副局长,主要分管基建工作。2005年,他接受了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庄某送上的5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此举已构成受贿罪,并判处王一鹏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10万元,没收其退赔的赃款。
在一审宣判后,王一鹏提出上诉,否认受贿。辩护人则认为王一鹏无罪,因为王2007年1月设立的股票账户内存有的46万元,资金来源合法,不能认定是赃款。
房产公司获利后“投桃报李”
去年6月,晨报曾对闸北区教育局原局长黄孟源受贿一案作了详细报道。黄、王二人的“倒下”,皆与闸北区教育局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宝山路584号地块使用权一事有关。
事情要追溯到2003年5月,当时,某公司曾以6800万元的价格,向华东师范大学购买了宝山路584号地块使用权,并成立了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公司,庄某担任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
房产公司发现,该地块的性质为教育用地,根本无法变更为商业用地,准备将其转让。此时,闸北区教育局正准备建造一所重点职业学校,向该房产公司提出购买地块使用权。
当时,王一鹏任闸北区教育局副局长,分管基建。他与时任局长的黄孟源(因受贿罪被判刑10
年)参与了洽谈。随后,闸北区教育局决定以7500万元的价格买下此处地块使用权,并在
上诉称遭到逼供、诱供,全盘翻供
一审获刑12年,王一鹏随即提出上诉,他称,在纪委“双规”期间,曾遭到逼供、诱供,才承认受贿。此外,一审法院并未查明他存入50万元赃款的记录,而庄某证言中关于送钱的原因、时间、地点、赃款这些内容,均无真实性。辩护人则提出,经过庭审出示的证据,可以证明王一鹏的证券账户内的资金来源合法,不能认定是赃款。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案件从立案、传唤、拘留、逮捕的每一次讯问,都有同步的录音录像,王一鹏供述时,表情自然、态度诚恳、“供述的真实性不容质疑,没有发现办案人员有逼供、诱供现象。”虽然行贿的庄某先后表述有偏差,但基本核心一致,“即曾向王一鹏行贿50万元”。
而房产公司曾在2005年1月到9月,以差旅费、劳务费名义共提取现金109万元,检察机关根据王一鹏的对赃款去向的供述,查证了他相关股票账户,总计存入80万余元,依据辩护人提供证据其中30万元是王向他人的借款,余额恰好为50万元。
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王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对王一鹏的上诉理由和控辩双方的意见予以评判认为,房地产公司一股东对于钱款用途的证言、庄某对此所作的解释,可以证明相关现金去向及庄某具备行贿条件。
而王一鹏对受贿的供述,由其在纪委“双规”期间,曾写多份亲笔供词、自主陈述受贿过程、受贿后切身感受及到案后从否认到如实交代的录像所组成,并不能说明他曾受到诱供、逼供。
行贿的庄某曾向辩护人表示,身体有病,记忆力不好,因此对行贿时间、行贿陈述不一致,并对如何出入王一鹏办公室,其办公室朝向、摆设等情况记不清楚。但不能由此推翻庄某在公司获取巨额利润后,为感谢王一鹏而行贿50万元的证言。
经查证,王一鹏共有15张银行卡,1个证券账户,其中8个工商银行账户累计消费金额为130余万元,余额39万余元,股票市值约33万元,账户资金额7000多元。王一鹏的亲笔供述中说明,大部分赃款存入其工商银行的定期或者活期账户内。上海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列举的证据,仅反映2007年1月后王一鹏证券账户大额资金变动的情况。而辩护人提出的也仅是王一鹏该证券账户所对应的工商银行银证卡内部分资金来源合法,并不能推翻王一鹏对赃款去向的供述。
昨天,上海二中院采纳了上海检察院第二分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认为对王一鹏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王一鹏上诉,维持原判。